隱秘的事與未顯明的事
申 29:29
有些事情我們應該持不可知論。它們是屬於神的隱秘之事。還有其他事情我們不應持不可知論。它們是屬於我們與我們子孫的顯明之事。
I. 那些與我們有關、觸及我們生命的事,在我們知識的範圍內;那些不觸及我們、與我們生命無關,關於它們我們可以持有這樣或那樣的理論,而我們的生活依然正確的事,則不屬於我們。我們可以討論它們,但它們不是宗教中至關重要的真理。
II. 同樣地,宗教中也有已知與未知。宗教討論的困難在於,大部分爭論都是關於未知的。「沒有什麼比這更確定了,」赫伯特·斯賓塞說,「我們始終處於一種無限且永恆的能量面前,萬物皆由此而出。」那麼,關於那種無限且永恆的能量,我們能知道什麼?我們說祂是無所不在的。但我們並不知道。我們所知道的只是,祂在宇宙的每一個地方都在運作。
III. 但每當神與我們接觸時,我們確實知道。我們知道宇宙中有一種自然秩序;我們知道某處有一種法則;我們知道這些法則絕對、不變、永恆。我們不知道神以何種方式在心靈上運作。但我們確實知道基督與我們的關係;這對我們來說就足夠了。神在本質上是什麼,我們無法知道。祂向他人顯現自己的方法是什麼,我們無法知道;但我們可以向祂的陽光敞開心扉,接受祂的生命。基督在與永恆父神的關係中是什麼,我們無法知道;但對我們而言,祂可以是我們追隨的榜樣,以及我們所敬拜之神的啟示。
Lyman Abbott, Homiletic Review, 1904, vol. XLVIII. p. 291.
知識:顯明的與隱秘的
申 29:29
我首先要取經文中的兩個術語,然後是這些術語背後所隱含的關於「顯明之事」與「隱秘之事」的目的宣告。
I. 首先,顯明之事。希伯來語詞彙字面意思是「被揭露的、被裸露的」。我曾對你們說過,被顯明的事物不可能完美且完整;但它是一個被顯明的思想。例如,這本詩歌集,就是透過這種不完美的文字方式向我們顯明的事物。在道德世界中也是如此。有些事是顯明的,有些事我知道——一朵花、一場風暴、光與熱、痛苦的奧秘,以及基督教真理的偉大肯定。
II. 取經文中的下一個術語:隱秘之事。正如第一個詞意味著被揭露的事物,第二個詞意味著被遮蓋的事物,被覆蓋物所隱藏的事物。覆蓋物證明了其下事物的存在。覆蓋物是顯明的,事物是隱藏的。這是一種潛伏在一切顯明事物背後的無形、不可穿透、虛幻的奧秘。我再次拿起這本書。那本詩歌集裡的奧秘與神裡的奧秘一樣多。當你能參透這本書的奧秘時,你就能參透宇宙的奧秘。
III. 啟示宗教的一個偉大宣告是:一切因其奧秘而使人類智力受挫、使人類心靈困惑的事物,在神那裡並非奧秘。祂完全知曉。將這個觀念帶入宣告的後半部分。一切顯明的事物都是為我們而顯明的,並與那些隱秘的隱藏力量相連,並表達了我們所能知道的部分。事實是,我所確定的每一件事,都只是一種屬天事物的顯現,並教導了一個屬靈真理。拿走隱秘之事,你就會失去神。正是神聖治理的隱秘,證明了神聖治理的事實。
G. Campbell Morgan, Homiletic Review, 1904, vol. xlviii. p. 451.
參考資料:XXIX. 29. J. O. Davies, Sermons by Welshmen, p. 59. J. Bunting, Sermons, vol. i. p. 346. G. Brooks, Outlines of Sermons, p.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