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的許願
利 27:1-8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你估定的,若是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子,要按聖所的平,估定五十舍客勒銀子。若是女子,要估定三十舍客勒。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若是從一個月到五歲,男子要估定五舍客勒銀子,女子估定三舍客勒銀子。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子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他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首先,我們有關於人的許願的律法(利 27:2-8)。在這種情況下,似乎並不打算透過將該人實際奉獻給聖所服務來履行個人許願。對於這樣的服務,利未人的分別已經提供了充足的供應,很難想像在正常情況下,有可能為所有可能被感動透過許願將自己奉獻給主的人,在聖所中找到特殊的工作。此外,除此之外,我們在這裡讀到將幼童——從五歲到一個月大——許願給主,他們顯然不可能從事會幕服務。
因此,將人奉獻給主的許願,通常是透過向聖所庫房支付一筆代價來完成的,作為其自我奉獻價值的象徵性等價物。這樣分別出來的人被稱為「歸給主」,這一事實必須得到承認,並透過支付一定金額來履行他們對主的特殊奉獻。每一種情況下要支付的金額都由我們面前的律法固定,顯然參考了在許願中給予主的該人的勞動價值,這由兩個因素決定——性別和年齡。由於女性在體力上不如男性,她的估價比男性低。受年齡影響,被許願的人分為四類:最低的是從一個月到五歲;第二類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第三類是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第四類是從六十歲及以上。
律法首先處理(利 27:3-4)處於勞動能力巔峰期的人,即二十歲到六十歲的人,為他們設定了最高的代價率;即男性五十舍客勒,女性三十舍客勒,「按聖所的平」,即足額標準重量。如果比這個年齡小,顯然該人服務的勞動價值會較低;因此(利 27:5)設定為男性二十舍客勒,女性十舍客勒,如果年齡在五歲到二十歲之間;如果該人超過六十歲,那麼(利 27:7),隨著年老體衰的到來,男性率為十五舍客勒,女性為十舍客勒。對於一個月到五歲的幼童,率(利 27:6)固定為男性五舍客勒,女性三舍客勒。在最後這種情況下,可以觀察到男性的率與(民 18:15-16)中為「從一個月大」的頭生子贖回所規定的率相同。正如在那條條例中一樣,這裡的支付僅僅是對上帝對該人特殊權利的一種象徵性承認,而不涉及勞動價值。
但儘管金額如此之小,以至於即使在最高情況下也無法接近代表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的實際勞動價值,但人們可以看出,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個人可能被感動去做出這樣將自己或孩子奉獻給主的許願,而他卻太窮,甚至無法支付這樣一小筆金額。因此,律法中有一項仁慈的規定(利 27:8),如果任何人比這個估價更窮,他就不會因此被排除在將自己奉獻給主的特權之外,而是「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他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