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願
利 27:1-34
正如已經提到的,初看之下,《利未記》似乎確實應該在前一章結束;因此,有人自然地建議,這一章是被某位編輯有意或無意地從本書的前面部分——例如第 25 章之後——轉移過來的。這個問題並不重要,但我們不難看出將這一章放在不僅是律法其餘部分之後,而且放在結束並印證其規定的應許和威脅之語之後的充分理由。因為前面所涉及的是所有以色列人都必須履行的宗教義務;相反,本章的條例涉及特殊的許願,這對任何人來說都不是強制性的,並且關於這一點明確地說道(申 23:22):「你若不許願,倒無罪。」因此,約的應許和威脅不能直接適用於這些許願,所以規範許願之制定與遵守的律法,作為附錄跟在本書的其他立法之後,並非不合適。
儘管許願作為宗教生活的一個必要部分並非強制性的,但在所有時代和所有宗教中,心靈的某種本能往往引導人們,無論是為了從上帝那裡獲得什麼,還是作為對所獲特殊恩惠的感恩祭,或是作為對上帝之愛的自發表達,去「許特別的願」。但正如建議這種特殊敬拜和奉獻行為的虔誠情感越真誠、越深沉,人們就越渴望在許願中,正如在其他一切事情上一樣,按照上帝的旨意行事,以便許願能蒙祂悅納。那麼,一個人可以在許願中適當地奉獻什麼給上帝呢?再者,如果由於某種環境的壓力,一個人感到被迫尋求從許願中解脫,他是否有權撤回它?如果可以,那麼在什麼條件下?這些就是本章為以色列人回答的問題。
關於許願的事項,規定以色列人可以這樣將人、他所有的牲畜、他的住所,或他土地任何部分的權利分別出來歸給主。另一方面,「頭生的牲畜」(利 27:26-27)、「當滅之物」(利 27:28-29)和什一(利 27:30-33)不能成為特殊許願的對象,原因很簡單,因為基於各種理由,這些已經作為主應得的份歸給了主。在每一個特殊標題下,都給出了一份估價表,根據該表,如果一個人因任何原因希望贖回那些先前因上帝的要求或特殊許願而奉獻給主的東西供自己使用,他可以被允許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