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關於家畜的許願
關於家畜的許願
利 27:9-13
「人若許願,將牲畜獻給耶和華為供物,凡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好的換壞的,或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若是不潔淨的牲畜,就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人就要把牲畜帶到祭司面前;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怎樣。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下一節涉及將家畜許願給主(利 27:9-13)。如果這樣奉獻給主的牲畜是可以作為祭物使用的,那麼該牲畜本身就被取走用於聖所服務,許願是不可更改且不可撤銷的。然而,如果所許願的牲畜是「任何不潔淨的牲畜」,那麼祭司(利 27:12)就要根據其價值設定一個價格;我們可以推斷,它將被出售,所得款項奉獻給聖所。
在這種情況下,許願獻上牲畜的人,若想將其贖回歸給自己(利未記 27:13),必須支付祭司所估定的價格,並額外加上五分之一。這項規定顯然具有罰款的性質,旨在抑制人輕率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