燔祭(續)
利未記 1:5-17;利未記 6:8-13
按手之後,下一個獻祭行動是——
宰殺祭牲
「他要宰公牛,在耶和華面前。」(利未記 1:5)
根據前文所述,從預表的角度來看,這宰殺的意義已十分清晰。因為從第一次犯罪開始,此後又一再地,神宣告死亡是罪的代價。但在這裡,有一位罪人,按照神的命令,將祭牲帶到神面前,按手在牠頭上,在承認罪孽時倚靠在牠身上,並將這無辜的祭牲交出,代替自己受死。因此,這些祭祀中的每一次死亡,無論是燔祭、平安祭還是贖罪祭,都讓我們不斷面對那一位聖潔祭物代替罪人受死的事實,祂為我們受苦,「義的代替不義的」,並按照祂自己先前宣告的意圖,捨棄了自己的生命,「作多人的贖價」。
在個人所獻的祭中,除了斑鳩或雛鴿外,祭牲是由獻祭者親自宰殺的;但很自然地,在國家與公眾的祭祀中,則由祭司宰殺。由於在後者中,所有以色列個人不可能聯合起來宰殺祭牲,顯然祭司在此是作為國家的代表。因此,我們可以恰當地說,儀式的基本思想是:祭牲應由獻祭者親自宰殺。
藉由這條條例,我們很自然地被提醒:首先,以色列——作為一個國家,預表性的祭物是為他們而獻的——以色列本身成了祭物的執行者;更進一步,在更深層的意義上,每個罪人都必須視自己為救主死亡的真正原因,因為正如常言所說,我們的罪將基督釘在了十字架上。但無論這條獻祭律法是否意指這種關聯,那個偉大、顯著、突出的事實依然存在:一旦獻祭者藉由按手,象徵將個人因罪受死的義務從自己轉移到祭牲身上,那針對罪的刑罰就立刻臨到了祭牲身上。
而補充的「在耶和華面前」這幾個字,進一步闡明了這一點,提醒我們祭牲的宰殺與耶和華有關,獻祭者因缺乏燔祭所象徵的那種完全的奉獻,未能榮耀與尊崇神那聖潔的律法。
灑血
「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奉獻血,把血灑在會幕門口、壇的周圍。」(利未記 1:5)
現在進行儀式的第四個行動:灑血。獻祭者的部分已經完成,祭司的工作隨之開始。同樣地,我們在將信心的手按在替代者——神的羔羊頭上之後,現在必須將其交給天上的祭司,由祂代表我們在神面前行事。
祭司關於血的使用指示,在不同的祭祀中有所不同,取決於贖罪概念的突出程度。在贖罪祭中,這佔據了首要地位。但在燔祭中,以及平安祭中,雖然藉血贖罪的概念並未缺席,但它並非祭祀的主導概念。因此,雖然祭司灑血的儀式絕不能省略,但在這種情況下,它在儀式中處於從屬地位。血只需灑在位於外院的燔祭壇的四圍。我們讀到(利未記 1:5):「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奉獻血,把血灑在會幕門口、壇的周圍。」
正是藉由這灑血的動作,贖罪的工作才得以完成。壇已被指定為耶和華特別同在的地方;它已被指定為神來到人中間賜福的地方。因此,將血奉獻並灑在壇上,象徵性地就是將血奉獻給神。血代表生命——無辜祭牲的生命,因代替罪人的生命而被獻上,從而為罪人贖罪。祭司要灑血。所以,雖然帶來並奉獻基督的祭物、將信心的手按在祂頭上是我們的本分,但我們的責任到此為止。灑血,將血用於神面前以赦免罪孽,這是我們天上祭司獨有的工作。我們應當將此事交託給祂。
我們將灑血意義的更完整闡述留待贖罪祭的講解,在那裡,這是儀式的核心行動。現在我們繼續探討祭物的焚燒,這在燔祭中標誌著其特殊象徵意義的頂峰。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現在進行儀式的第四個行動:灑血。獻祭者的部分已經完成,祭司的工作隨之開始。」:本段反映了「信徒皆祭司」但仍需基督作為大祭司中保的立場;部分天主教或東正教傳統則強調聖職人員在聖禮中具有特殊的代求與執行職能,與此處強調的個人信心直接交託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