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撒母耳記下 12:1-31

拿單與大衛

2Sa 12:7

聖經對大衛的整體品格沒有留下任何疑問(撒上 13:14)。因此,我們不能懷疑大衛在犯下如此嚴重的罪之前,在神面前所蒙的恩寵與接納。此外,他自己的著作流傳下來,作為他對神之愛的見證;他的詩篇清楚地說明了他的心境,因為我們至今仍在使用它們,正如它們在神的教會中一直被猶太人和基督徒所使用一樣,作為我們對神虔誠情感的最佳表達;我們找不到比這更適合表達我們讚美、祈禱或感恩的語言;沒有比詩篇第五十一篇更深刻、更真誠的悔改之詞,大衛在那裡向神承認了本章所提到的罪。

然而,儘管如此,我們在這裡看到大衛對拿單說話,就像一個良心對先知的比喻毫無反應的人;我們看到他在犯罪前如此虔誠,事後又如此悔改,但顯然(在那一刻)完全沒有意識到他那巨大的罪行;以至於他需要先知的話語將他自己的公義憤怒轉向他自己;被明確地告知「你就是那人」。

I. 那麼,在大衛面對拿單責備的行為中,我們看到了一個罪最悲慘的後果的例子;我們看到,只要我們甘心沉溺於罪,罪就會壓制並摧毀良心——只要罪在其中活著並掌權,靈魂就是死的,因為聖靈被憂傷、沉默,或已經離開了我們;只要情況如此,恢復或拯救的希望就斷絕了。無論我們的罪是什麼,如果我們能找到悔改的恩典,我們仍可能得救。但罪的第一個後果就是靈魂的麻木與遲鈍;隨著罪的每一次加深,我們退出的機會就越發被切斷,希望也被奪走;它彷彿帶來了它自己的審判。

當我們認為或談論一個罪行是孤立且獨立的事情時,我們肯定忽略了這個事實;我們以為我們的良心會像現在一樣保持不變,卻忘記了我們的整個良心正在變得黑暗,整個人也因此而改變。這個事實解釋了為什麼好人會如此強烈地談論他們自己的罪惡狀態,這種方式有時在我們看來似乎過分且不真實;因為聖潔的一個回報與後果是,隨著人們在其中進步,屬靈的官能變得更加開明;正如堅持犯罪的一個後果是良心變得黑暗與死亡一樣。這再次提醒我們,要害怕在悔改問題上做出錯誤計算的危險。如果我們計算並依賴未來的悔改,顯然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現在想享受罪中之樂。這除了選擇罪及其所有後果之外,還能是什麼呢?

只有這一點是清楚的:悔改永遠不會像現在這樣容易;每一次拖延都必然使它變得越來越難,並使它離我們越來越遠;我們對神與聖潔的愛將會越來越弱;對美好事物的渴望與認識將會一起從我們的靈魂中消逝。現在正是悅納的時候,現在正是拯救的日子。現在,在罪的力量被確認之前,或者聖靈最終離開我們之前。這就是我們從大衛犯罪的記錄中可以學到的唯一偉大教訓。我們看到他站在先知面前,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罪,需要先知對他說:「你就是那人」,他才能在擺在他面前的比喻中看見自己。

II. 那麼,我們完全可以從拿單對大衛所說的話中,將罪的盲目力量這一警告應用到我們自己身上。但誰來對我們說這些話呢?當神的話語擺在我們面前,指出我們的罪,或對我們說:「你就是這些話所指的那個人」時,誰來指出來呢?我們必須承擔起為自己做這件事的責任。我們有義務帶著這個觀點去閱讀或聆聽神的話語,以便將其應用於我們自己的狀態。因為,如果我們不審判自己,我們就會受到神的審判與定罪;我們的罪將永遠不會被承認或悔改;自欺欺人,死在罪中,完全不知道自己在神面前的狀態,我們將日復一日地成熟,等待祂的審判;這就是因為當神的話語談到罪及其後果時,我們從未將其應用到自己身上。

自我審判

2Sa 12:7

我現在想處理的不是大衛犯罪及其懲罰、他痛苦的悔改與最終寬恕的故事,而是場景中所體現的自我審判的偉大原則。

I. 首先引起我們注意的是,這個人竟然錯過了比喻的應用,這顯示了他的盲目與迷戀。這似乎是一種幾乎不可能的自欺狀態,竟能讓他對所謂的罪犯發出憤慨的義憤,卻從未想過這個案例可能適用於他自己。但這並不像看起來那樣不可能,事實上,它是道德中最常見的事實之一,我們每天在自己中間都能輕易舉例說明。我們對是非的普遍陳述點頭同意,接受原則,甚至對提到的具體案例給出公正的判斷,卻從未進行個人應用。當似乎沒有個人利益時,良心在抽象案例中運作正確。直到我們赤裸裸地來到法庭,沒有面紗、藉口和掩飾,就像大衛被誘騙去做的那樣,我們永遠不會對自己伸張正義。

II. 在宗教方面,如果可能的話,我們更容易受到個人因素的影響。如果沒有大衛這個案例,我們所談論的自欺似乎是不可思議的。但對於了解自己內心和罪之詭詐的人來說,這並非不可思議。大衛一定事先欺騙了自己,否則他不會如此麻木。我們在宗教的一般原則上都是正確的,但個人宗教恰恰始於我們停止一般原則的地方。我們最大的需要是將我們的具體情況與一般律法聯繫起來。在同意拿單旨在激發他對富人產生判斷的同時,大衛在無意識中對自己作出了判斷。這是所有改進道路上的絆腳石,即罪沒有被承認為罪;我們沒有認識到;那句話沒有來到我們這裡,使我們啞口無言:「你就是那人」。在寬恕成為可能之前,我們必須發現、承認並認罪——首先發現自我啟示、自我審判、自我定罪,這些代表了宗教的第一項任務。直到我們與自我搏鬥,我們才能與神達成和解。

III. 嚴格的自我審判是道德生活的第一要素,即將光照向自我。許多宗教人士在一般懺悔中是地上的蟲子,整個本性腐敗,但在細節上卻是極好的紳士,從不以任何直接的方式處理自我,從未聽過那句探究的話:你就是那人。我們已經看到誠實的自我審判是多麼困難,但又是多麼必要。它不僅是第一位的,而且是最後位的。那麼,你想知道方法,即檢驗自我的無誤途徑嗎?我們的方法是這樣的:將你們自己、你們的工作、動機、野心、內在思想帶到基督的面前,並在那裡審判它們。祂在這個意義上也是光。除非我們使基督成為我們的良心,將一切帶到光中接受審判,否則我們將繼續混淆問題,掩飾我們的罪,並找到各種自我逃避、藉口和反擊。

Hugh Black, Christ's Service of Love, p. 147.

參考文獻。XII. 7. R. J. Campbell, Sermons addressed to Individuals, p. 227. H. Montagu Butler, Harrow School Sermons, p. 85. H. Scott Holland, Church Times, vol. lvii. 1907. p. 147; see also Christian World Pulpit, vol. lxxi. 1907, p. 107.

認罪

2Sa 12:13

大衛墮落、悔改、認罪與寬恕的故事,被記錄在聖經中,是為了讓我們清楚地看到每一個真正悔改者必須走的道路。認罪是罪得寬恕的必要條件。

I. 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罪。 請注意,這與承認我們是罪人有很大的不同。承認我們的罪,我們自己具體的、私人的罪——那些使我們與鄰舍相比處於劣勢的罪——我們自己材料上的瑕疵與缺陷、污點與污漬,使它變得卑劣且毫無價值——對神聖潔律法的違背——這才是唯一真正的認罪——這是獲得神聖寬恕的必要條件。

要正確地完成這項認罪的工作,自我省察 顯然是必要的——系統且定期的自我省察。如果我們的省察要真實且有效,我們就特別需要神的恩典。我們需要神的光來使我們看見自己的罪,我們需要神的愛來使我們憎惡自己的罪。除了每日的自我省察外,顯然在我們的生活中應該有定期的季節,讓我們進行更徹底、更系統的省察。教會的懺悔季節——大齋期、祈求日、將臨期——為我們提供了特殊的機會。

II. 當我們犯罪時,無論罪是什麼,我們必然是得罪了神。因此,當我們犯罪時,我們必須向祂認罪。但我們的罪往往是得罪了同胞。我們無論是透過言語還是行為,都虧負了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向人認罪是真正悔改的一部分,也是贏得赦免的認罪的一部分。這是一門痛苦的功課,卻是最有益的。我們的教會將此加在我們身上。

透過祂的祭司向神認罪,對許多人來說,是斷絕罪惡習慣的蒙福途徑。這使他們能過更聖潔的生活。這引導他們將神的赦免應用在自己不安的良心上。他們得以感受到那無價的赦免恩賜是屬於他們的。

III. 當我們聽到了呼召,讓我們向全能的神認罪;當我們認罪並獲得赦免後,便會聽到另一個呼召,一個更令人感恩的呼召:「讓我們獻上感謝。」當神除去了我們的罪孽並恩待我們時,我們便「獻上嘴唇的祭」。我們將要彰顯神的讚美,「不僅是用我們的嘴唇,更是用我們的生命」。

F. Watson, The Christian Life Here and Hereafter, p. 1.

罪被除掉(復活節前夕)

撒下 12:13

我們今天所站的位置,是唯一能讓我們真正看清拿單對大衛所說的話中,無論拿單是否意識到,確實包含的所有含義的地方。各各他的犧牲已經完成,我們正等待著聽那宣告基督復活的復活節喜樂鐘聲。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I. 赦免的迅速。 可能首先浮現在腦海中的想法,是悔改者得到回應的速度——這速度之快,以至於事實上,赦免在認罪之前就已經臨到了。「他們尚未求告,我就應允;正說話的時候,我就垂聽。」

** II. 十字架是神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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