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66-什一奉獻的律法

什一奉獻的律法

利未記 26:30-33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更換了,這物與所更換的物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在這些從誓願中排除的項目中,最後提到的是什一奉獻。「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或是牛群羊群,」都被宣告為「歸給耶和華為聖;是耶和華的」。因為這個原因,它不能通過特別的誓願獻給耶和華,雖然沒有正式說明,但這是顯而易見的。沒有人能把屬於別人的東西送人,也不能把神已經擁有的東西獻給神。在民數記 18:21 中說,這十分之一應當「給利未的子孫,作為他們會幕事奉的報酬」。

威爾豪森等人提出了一個極其荒謬的觀點,即由於在申命記中沒有提到地產以外的什一奉獻,因此,由於此處也提到了牛群羊群的什一奉獻,我們必須推斷這是對「祭司法典」的後期插入,標誌著當時祭司階級的勒索已經擴展到了極限。這裡不是探討申命記律法與此處律法關係的地方,但我們應該像迪爾曼(Dillmann)一樣,從同樣的前提推導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即我們在此處擁有的是什一奉獻律法最早的形式。因為,像這樣擴大祭司階級權利的條例,若像威爾豪森、魯斯(Reuss)和庫恩(Kuenen)所假設的那樣,在尼希米時代之後被「走私」進西奈律法中,簡直是「不可想像的」;而另一方面,當我們在創世記 28:22 中發現雅各在過著遊牧生活時,就已經向神許願將祂所賜給他的一切獻上十分之一,他不可能意味著「除了羊群與牛群的增長之外的一切」,而這些正是他主要的財產。

事實上,以各種形式奉獻什一,作為承認對上帝的依賴與敬畏,是遠古時代最廣泛流傳且證據最確鑿的習俗之一。我們在羅馬人、希臘人、古佩拉斯基人(Pelasgians)、迦太基人和腓尼基人中都讀到過這種習俗;而在《摩西五經》中,與此完全一致的是,我們不僅看到如前文所引的雅各,甚至在更早的時期,即摩西之前四百多年,亞伯拉罕就已向麥基洗德奉獻了什一。因此,我們在此處所見的律法形式,與我們所知的希伯來人及其周邊民族自出埃及以前更早時期的習俗,是完全和諧一致的。

很自然地,關於什一的規定——即什一自古以來就屬於主,因此不能再許願奉獻——引出了其他相關條例。正如已許願的污穢牲畜、房屋和土地一樣,什一或其任何部分,若個人想收回自用,可以透過支付其估價外加五分之一的罰金來贖回。同樣地,關於牛群和羊群的什一,律法進一步規定:「凡從杖下經過的」,即按照慣例,在牧人杖下進出羊圈時所數點的,「第十隻」——也就是輪到的每一隻——「都要歸主為聖」。主人不得查看所選出的牲畜是好是壞,也不得更換,以免將較差的牲畜給主,而將較好的留給自己;如果他違反了這條律法,那麼,就像許願的污穢牲畜一樣,作為懲罰,他必須將原來的牲畜和試圖替換的牲畜一併沒收歸入聖所,並喪失贖回權。

在此處,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浮現出來:這條什一律法是否仍有持續的義務?雖然在最初的幾個基督徒世紀中我們沒有聽到關於什一的記載,但到了第四世紀,耶羅馬、奧古斯丁等人開始提倡,且眾所周知,教會什一制度很快便確立為教會法。儘管這一制度在宗教改革時期並未消失,而是從羅馬教會傳承到了改革宗教會,但現代精神卻越來越反對這種中世紀制度,直到社會對教會與國家的一切聯繫產生日益增長的敵意,加上教會內部有時發展出過度的自願主義,什一作為一種制度似乎正趨於完全消失,正如它在大多數基督教國家中已經消失一樣。

然而,由於這種情況,以及在美國和加拿大教會與國家的完全分離,確保教會維持與擴展有足夠供應的必要性,正越來越引導那些關心教會實際經濟事務的人,將什一這一古老的制度視為解決許多困難的方案。在這些人當中,有許多人雖然完全反對由世俗權力強制執行教會的什一律法,但他們仍然懇切地主張,我們在此處所見的什一律法具有永久的義務,並對每一位基督徒的良心具有約束力。這件事的真相是什麼?特別是,新約的教導是什麼?

在試圖為自己解決這個問題時,為了對此主題有清晰的思考,必須觀察到,此處所宣告的什一律法包含兩個要素——一個是道德的,另一個是法律的——這兩者應當仔細區分。首先且根本的是一項原則,即我們有義務將收入中固定的比例分別出來歸給上帝。律法中另一個——技術上來說——積極的要素,是宣告歸給主的比例精確地為十分之一。現在,在這兩者中,第一個原則在新約中被明確承認並重申,作為在此時代中持續有效的原則;而另一方面,關於應當如此分別出來歸給主的收入比例,新約作者們卻始終保持沉默。

關於第一個原則,使徒保羅在寫給哥林多人的信中命令:「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即原始基督徒敬拜的日子——「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他補充說,他曾給加拉太的眾教會同樣的命令。(林前 16:1-2)這最清楚地給予了什一基本原則以使徒的認可,即我們應當將收入中明確的一部分分別出來歸給上帝。而另一方面,無論是在此處——如果什一律法在字面上仍具約束力,本應在此處提及——還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使徒保羅或其他任何新約作者都沒有暗示,要求十分之一精確比例的利未律法仍然有效;這一事實尤其值得注意,因為新約中對基督徒慈善義務的論述是如此之多。

對於新約在此主題上的見證,我們主對法利賽人所說的話(太 23:23),關於他們對「薄荷、茴香、芹菜」的什一——「這原是你們當行的」——不能被視為例外,也不能證明該律法對當今時代具有約束力;原因很簡單,因為當前的時代在當時尚未開始,而祂所對話的人仍處於利未律法之下,祂在那裡重申了該律法的權威。根據這些事實,我們得出結論:這些經文中的律法,就其要求將收入中一定比例分別出來歸給上帝而言,無疑具有持續且長久的義務;但就其要求所有人一律繳納十分之一的精確比例而言,它對良心已不再具有約束力。

新約之所以沒有將此比例或任何其他精確的收入比例規定為普遍律法,原因也不難理解。這完全符合新約律法的典型用法,即將敬拜和行為細節中許多在利未律法下由具體規則規範的事項,留給個人良心去處理;使徒保羅(加 4:1-5)透過提及早期的方法是為了適應宗教發展較低、較不成熟的階段來解釋這一點;正如一個孩子在未成年時,被置於監護人和管家之下,而當他成年時,便脫離了他們的權威。

此外,那些主張這條律法具有當前且永久義務的人,往往忘記了它是在這裡首次由上帝正式指定為一條具有約束力的律法,這與某種神所設立的神權統治制度有關。如果該制度得以實施,正如我們所見,它將有效地防止財富在個人手中過度積累,從而確保以色列人在世界上前所未見的程度下,實現財產的平等分配。在這樣的制度下,顯然可以要求將收入中固定的比例用於神聖目的,並確信這一要求對所有人都能產生絕對的公正與公平。但對我們而言,社會和經濟狀況差異巨大,財富分配極度不均,因此任何像什一這樣的律法,若強行實施,必然會導致不平等和不公平。對極度貧窮的人來說,這往往會成為沉重的負擔;而對極度富有的人來說,這比例小到幾乎等於豁免。對於前者,如果堅持執行,有時會要求窮人從妻子兒女口中奪食,而對於後者,卻仍能留下數百萬財富去揮霍在不必要的奢侈品上。後者給出收入的十分之九,往往比前者給出二十分之一還要容易。

因此,新約教會的奠基者們沒有在字面上重申什一律法,這並不令人驚訝。然而,另一方面,我們不要忘記,就律法的道德要素而言,什一律法仍然有效。它禁止基督徒像往常那樣,將他要為主的聖工奉獻的金額留給衝動和任性。他應當有規律且憑良心地「照主所賜的進項抽出來留著」。如果有人問比例應該是多少,我們可以說,透過合理的推論,將十分之一視為富人和窮人共同的平均最低奉獻額是安全的。但新約(林後 8:7, 9)以一種不同且極具特色的方式回答:「在這恩惠上也該格外顯出滿足來。你們知道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他本來富足,卻為你們成了貧窮,叫你們因他的貧窮,可以成為富足。」只要在固定比例奉獻給收入的律法之下,並在對主恩典的神聖紀念之神聖激勵下,有規律且系統地為主的聖工奉獻,那麼主的庫房就永遠不會空虛,主也不會被奪去祂的什一。

於是,《利未記》在此以正式的宣告結束——毫無疑問,嚴格來說是指最後一章的條例——即「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這些話明確地斷言了本書最後這些律法的摩西起源和權威,正如開篇的話語對本書開頭的獻祭律法所作的斷言一樣。關於本書所含律法的起源和權威,這些反覆的宣告其意義已多次被指出,此處無需再作補充。

總結一切:主在《利未記》中所說的話,並非僅僅為了以色列。這條律法的最高教訓是為了現在的人,也是為了新約的教會。對於個人和國家而言,聖潔——由身心完全奉獻給主,並與一切污穢分離所構成——是神聖的理想,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同樣被召去達到這一理想。而達到這一理想的唯一途徑,是透過贖罪的祭物,以及上帝所設立的大祭司的代求;而達到這一理想的唯一證據,是對上帝所有命令的喜樂順服,是衷心且毫無保留的順服。對於我們所有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是聖潔的。」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在此處,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浮現出來:這條什一律法是否仍有持續的義務?」:本段反映了部分新教徒認為什一奉獻在今日仍具道德約束力的立場;其他宗派(如多數浸信會或自由教會傳統)則主張新約時代的奉獻應基於「甘心樂意」與「隨己心所酌定的」,而非受限於舊約的十分之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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