禧年與土地
利 25:13-28
「這禧年,你們各人歸自己的產業。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不可彼此虧負。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要按收成的年數賣給你。年歲多,你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少,你要照數減省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你們不可彼此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上帝,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你們要遵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就必在那地上安然居住。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什麼呢?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出三年的土產。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贖回地。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贖回他所賣的。若沒有親屬贖回,他自己漸漸發了財,能夠贖回,就要算出賣自從賣的那年起,將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就可以歸回自己的地業。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本章餘下部分(利 25:13-55)處理禧年律法在各種情況下的實際應用。在利 25:13-28 中,我們看到該律法在土地財產方面的應用;在利 25:29-34 中,應用於住宅的買賣;其餘經文(利 25:35-55)則處理該律法在奴隸制度上的應用。
關於第一點,即土地權利的轉讓,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遵循利 25:23 所宣告的基本原則:「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因此,在神權政治中,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權或集體所有權。正如當今某些國家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是國王一樣,以色列也是如此;但在這種情況下,君王是耶和華。由此顯然可知,嚴格來說,根據這條律法,以色列不存在土地的買賣。任何人所能買賣的僅是其出產的權利,而且僅限於有限的時間;因為每到第五十年,土地必須歸還給最初分配使用權的家族。因此,關於此類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利 25:14-19)應運而生。它們都遵循一個簡單且公平的原則:為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格,必須精確地與從銷售之日起到禧年土地回歸之日所剩餘的年數成比例。因此,在禧年週期的第一年轉讓權利的價格將達到最高,因為銷售涵蓋了四十九年土地出產的權利;而另一方面,若在第四十八年進行轉讓,價格將降至極低,因為只剩下一年耕種的出產可供出售,且在隨後的安息年之後,土地將在禧年歸還給原持有人。要求銘記這一原則且不可彼此虧負的命令(利 25:17-19),是通過敬畏上帝的訓誡來強制執行的;並伴隨著應許:若以色列遵守此律法,他們將安然居住,並豐衣足食。
在利 25:24-28 中,在宣告了土地僅屬於上帝、他們應將自己視為祂的佃戶即「與祂同住的寄居者」這一基本律法後,進行了第二次應用。首先,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否在禧年,每一位因貧困而被迫出售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持有者,都保留贖回權。這裡假設了三種情況。第一(利 25:25),規定若窮人失去了土地,且有親屬有能力贖回,則該親屬應當贖回。第二(利 25:26),若他沒有這樣的親屬,但他自己後來有能力贖回,則他有權這樣做。在這兩種情況下,「餘剩的價值」,即買主已支付的、直到禧年為止的土地價值,應當退還給他,然後土地立即歸還給原業主,無需等待禧年。第三種情況(利 25:28)是窮人既沒有親屬贖回,自己也永遠無法贖回。在這種情況下,買主應持有該土地直到禧年,屆時土地將無償歸還給轉讓土地的窮人家族。當我們記住先前規定的律法,即買主僅支付了直到禧年為止的土地出產價值時,這顯然是絕對公平的;當他已經獲得了那段時間的出產,那麼在嚴格的公平原則下,他在該土地上的權利自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