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16-祭司的分

祭司的分

利 6:16-18; 7:6-10; 7:14; 7:31-36

在贖愆祭的條例之後,有一段經文 {利 6:8-30; 7:1-38} 涉及先前處理過的祭物,但特別針對祭司,正如前述條例特別針對百姓一樣。這部分內容的大部分我們已經預先討論過,因為為了對各種祭物進行完整的闡釋,這似乎是必要的。然而,該部分中關於指定給祭司的祭物份量的重要內容,直到現在才被提及,必須引起我們簡短的關注。

在上述經文中,規定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中所有未被焚燒的部分,以及平安祭中搖的胸和舉的腿,都應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特別規定,贖罪祭和贖愆祭中祭司的分,應由「那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吃;{利 7:7} 並且,對於在烤爐、煎盤或鐵鏊上準備的素祭,根據第 2 章的條例,所有未在壇上焚燒的部分,應由「獻祭的祭司」吃;對於每一個用油調和或乾的素祭,同樣的部分「亞倫的子孫,無論大小,都要均分」。{利 7:9-10} 對於燔祭,由於肉全部被焚燒,只有皮歸給執行職務的祭司作為他的報酬。{利 7:8}

這些規定在該部分的結尾經文利未記 7:35-36 中解釋如下:「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當日摩西叫他們就近來供耶和華祭司的職分。在摩西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就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這是世世代代永得的分。」

因此,很明顯,對某些祭物的某些部分所做的這種使用,並不影響將全部奉獻給神的問題。每一種祭物的全部,並沒有因為神指定其中的一部分用於維持祭司職分,而減少了被神完全接受和佔有的程度。即使是被祭司這樣使用,他也是將其作為屬於神的東西來使用,這一點由所使用的短語「這是至聖的」表明;{利 6:17} 這些表達性的詞語在祭物條例中總是有技術性的用法,用來表示那些只有亞倫子孫才能分享,且只能在聖處分享的東西。在素祭的情況下,它作為完全屬於神之物那種特別神聖的性質,進一步由額外的禁令標明:它必須在聖處不帶酵而吃;{利 6:16} 並且凡摸了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利 6:18} 也就是說,他應該像一個分別歸給神的人,受到屬於祭司職分的所有限制(當然,沒有那些特權),因為他們是為神的工作而分別出來的人。在祭司吃他們那份各種祭物時,我們不應將其視為任何官方行為:我們只是看到神的僕人由祂桌上的食物所供養。

這最後一個思想,在任何祭物中都沒有缺失,在與平安祭相關的儀式中表現得尤為清晰和充分。{利 7:28-34} 在這種情況下,某些部分,右腿(或肩?)和胸,被指定為祭司應得的分。這些部分的選擇是由利未記所有立法所標誌的原則決定的:神和代表祂的人應藉由奉獻一切中最好的來尊榮。在壇上使用的動物中,這些被視為精選的部分,在其他經文中確實也是這樣提到的。但是,為了不讓祭司或百姓想像祭司是作為一個人從同胞那裡接受這些,而是要讓他們明白這些是給神的,並且祭司現在是作為神的僕人,從祂的桌上得到供養;為此,規定了某些儀式要與這些部分一起使用;胸要「舉」,腿要「搖」,在耶和華面前。這些行動的意義是什麼?

胸要「舉」;也就是說,向天舉起。這一行為的象徵意義幾乎是不言而喻的。藉此,祭司承認他依賴神來供應這獻祭的食物,並且再次藉由這一行為,將其重新奉獻給那位坐在天上的神。

但神不僅是那位「坐在天上的」神;祂也是降卑自己住在人中間的神,特別是住在以色列中間的會幕裡。因此,正如藉由向天舉起胸,神(賜予者)被承認為坐在天上的那一位;同樣地,藉由腿的「搖」(拉比告訴我們,這是一種向著壇和離開壇的前後移動),祂也被承認為耶和華,那位從天上降卑自己住在祂子民中間的神。因此,像「舉」一樣,「搖」也是一種對神的承認和奉獻行為;前者是獻給在天上的神,創造之神;後者是獻給壇上的神,救贖之神。這些行為的真實意義,可以由摩西五經中關於百姓為準備會幕而帶來的金銀的記載得到說明,{出 35:22} 其中描述這些供物呈現的詞,與這裡描述搖祭的詞是同一個。

因此,在平安祭中,祭司接受他們應得份額的原則得到了充分的說明。敬拜者帶來他們的祭物,不是獻給祭司,而是藉由他獻給神;神隨後在聖所的服事中使用祂所要的部分,然後將祂所喜悅的部分再賜給祭司。

這些安排的教訓就在我們面前。它們旨在教導以色列人,並且根據新約,也旨在教導我們,神的心意是,那些放棄世俗職業而致力於祂家事奉的人,應由神子民的甘心祭來供養。在我們這個時代,聽到少數小教派否認這一點,確實非常奇怪。因為使徒保羅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論證,並提請哥林多人注意 {林前 9:13-14},摩西律法條例中所表達的原則並沒有被廢除,而是在這個時代依然有效。「你們豈不知為聖事勞碌的,就吃殿中的物嗎?……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這一原則顯然涵蓋了所有放棄世俗職業而致力於傳講聖道的人,無論是在任何偉大的宣教工場傳福音,還是執行地方教會的牧職。這樣的人應當永遠由神子民奉獻的祭物中得到供養。有些人以保羅為例,說他親手勞作,以免成為所服事之人的負擔,以此來貶低現代的「受薪」牧師和傳教士,這種做法極不恰當,因為在上述章節中,他明確地維護了他從哥林多人那裡接受供養的權利,並且在給他們的第二封信中,甚至似乎表達了一種懷疑 {林後 12:13},即他拒絕接受他們的供養,是否對他們做了一件「不義」的事,使他們「比其餘的教會」低了一等,而事實上,他確實從那些教會接受了這種物質援助。{腓 4:10, 16} 如果這種對我們仁慈和慷慨的要求看起來很沉重,如果對本性而言這種負擔有時令人厭煩,我們最好記住,這要求不是來自人,也不是來自教會,而是來自神。它帶著舊約和新約、律法和福音的雙重權威來到我們面前。如果我們記住利未記律法如此小心地在以色列面前保持的那一點,即奉獻不應被視為給祭司,而是給耶和華,並且我們在表面上支持神聖道事工的奉獻,實際上是給了神自己,這肯定會幫助我們所有人更樂意地為這些目的奉獻。經上記著說:{太 10:42} 「無論何人,因為門徒的名,只把一杯涼水給這小子裡的一個喝,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人不能不得賞賜。」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這些安排的教訓就在我們面前。它們旨在教導以色列人,並且根據新約,也旨在教導我們,神的心意是,那些放棄世俗職業而致力於祂家事奉的人,應由神子民的甘心祭來供養。」:本段反映了支持全職牧者受薪(聖職俸祿)的立場;部分強調「信徒皆祭司」或主張「帶職事奉」的宗派(如部分重洗派或公理制教會傳統)則可能對全職受薪制度持保留態度,或主張牧者應以自食其力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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