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次要律法

出埃及記 20:18 - 23:33

隨著十誡及其普世性義務的結束,我們進入了一部簡短的律法典。這部律法純粹是希伯來的,但具有極深遠的道德意義。即使是敵對的批評家也承認,它帶有遠古時代的一切特徵,並且由於環境的顯著差異,它與前後文明顯區隔開來。

這顯然就是那部國家給予正式認可的「約書」(出埃及記 24:7),因此它是後來被大幅擴展的整個體系的萌芽與核心。

由於這需要人民的認同,且最終的約在頒布後、在任何更正式的細節被闡述前、在會幕和祭司職分建立前就已批准,因此除了十誡之外,它在《摩西五經》的組成部分中,理應享有最高且最獨特的地位。

在詳細檢視它之前,必須先觀察它頒布時那令人印象深刻的環境。

經上記著,當律法頒布時,角聲越來越大。當眾人意識到在這狂暴且不斷增強的轟鳴中,有一個活生生的中心,以及清晰可辨的話語時,他們的敬畏變得難以承受:他們不再需要那將他們隔絕在山外的界線,而是從指定的地點退後,戰兢地遠遠站著。「他們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上帝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這正是我們已經多次認出的那種本能,即不潔之人在聖潔面前的恐懼,那種不配感,使先知呼喊:「禍哉!我滅亡了!」使使徒呼喊:「主啊,離開我,我是個罪人!」

新約引用了摩西本人那近乎崩潰的告白:「我甚是恐懼戰兢」(希伯來書 12:21)。然而我們讀到,他「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上帝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祂,不致犯罪』」(出埃及記 20:20)。因此,我們面對一個雙重悖論——他極其恐懼,卻叫他們不要懼怕,又宣告上帝的目的正是要他們敬畏祂。

像每一個非單純矛盾的悖論一樣,這是有啟發性的。

有一種卑怯的恐懼,是懦夫和有罪之人的恐懼,它會控制並摧毀意志——那種從山上退縮並向摩西呼求救助的恐懼。這種恐懼帶有刑罰,任何理解上帝對他懷有善意且滿有憐憫的人,都不應容許這種恐懼。

還有一種自然的激動,有時是不可避免但並非不可克服的,且往往在最高尚的人性中最強烈,因為他們的心弦最為敏感。我們有時被教導說,那種對死亡以及對任何使死亡臨近的事物的本能退縮是有罪的,但事實上,這是上帝植入的,為的是防止魯莽並保存種族。然而,我們的職責並不要求我們沒有敏感的神經,而只要求我們對其進行征服與控制。薩克斯元帥(Marshal Saxe)在炮火開啟時看著自己顫抖的身軀說:「啊!你顫抖嗎?如果你知道我今天打算帶你去哪裡,你會顫抖得更厲害。」這展現了真正的勇敢。儘管他神經因發燒而顫抖,他完全有資格對任何動搖的人說:「不要懼怕。」

因此,摩西雖然自己戰兢,卻有資格鼓勵他的百姓,因為他能鼓勵他們,因為他看見並宣告了那場驚人場景背後的仁慈含義,因為他敢於隨後走進上帝所在的幽暗之中。

因此,那一天終將到來,當他那高尚的心為著更壯麗的異象而燃燒時,他會呼喊:「求祢顯出祢的榮耀給我看」——那種更純淨、更清晰的光輝,既不會挫敗道德感,也不會隱藏在雲霧中。

同時,有一種恐懼是應當持續的,也是上帝所渴望的:不是驚慌,而是敬畏;不是遠遠站著的恐怖,而是不敢違背的尊崇。「不要懼怕,因為上帝降臨是要試驗你們」(看看是更高尚的情感還是更卑劣的意志會存留),「叫你們時常敬畏祂」(引導你們,而不是壓垮你們),「不致犯罪。」

這教訓是何等必要,從他們隨後當他們如願以償、身體的恐懼壓力被解除時的表現便可看出。「他們很快就忘了上帝他們的救主……在何烈山造了牛犢,敬拜鑄成的像。」或許我們今天所感受並哀嘆的其他壓力,即現代生活的不確定性和恐懼,同樣是為了防止我們忘記上帝所必需的。

關於那種作為靈魂保障而非危險的高尚敬畏,我們中間是否還有足夠的生命力,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

許多煽動性的教導、流行的書籍和詩歌,與其說是引導人以兒女的心親近那位既受尊崇又被愛戴的父,不如說是對聖名不敬的濫用,這是一種褻瀆。誠然,我們被邀請坦然無懼地來到恩典的寶座前。然而,同一卷書信再次教導我們,我們親近上帝比親近那座可觸摸、褻瀆者必死無疑的山,更加莊嚴且令人敬畏;它勸勉我們領受恩典,好叫我們可以用虔誠、敬畏的心事奉上帝,「因為我們的上帝乃是烈火」(希伯來書 4:16, 12:28)。這正是某些基督徒似乎從未尋求過的最後一種恩典。

當百姓退縮,而摩西信靠上帝,勇敢地進入雲中時,他們與上帝的直接交通便中斷了,而摩西比以前更靠近耶和華。

現在透過他傳達給以色列的,是十誡的擴展與應用,這反過來又成為發展後的律法之核心。即使是最嚴苛的批評家也承認其極高的古老性;它是靈性與深邃洞察力的絕佳範例,也是那種無法僅停留在字面應用、必須引導順服的學生走向更美好事物的萌芽性原則。

律法的功能並非激勵人去順服它;這正是律法因肉體軟弱而無法做到的。但它能吸引人的注意力並教育良心。儘管字面上很簡單,大衛卻能晝夜思想。在新約中,我們知道有兩個人曾嚴格遵守其誡命,但他們兩人都遠未感到滿足,反而充滿了神聖的不滿。一人從小就遵守了這一切,卻仍感到需要做一件善事,並焦急地詢問自己還缺少什麼。另一人就律法上的義而言是無可指摘的,但當律法進入時,罪就活了,並殺了他。因為律法是屬靈的,其意義超越了自身,而他卻是屬肉體的,被肉體所阻礙,賣給了罪,即使在外表上無可指摘。

這種所有高尚律法所具有的微妙特徵,在研究我們面前這部律法中的核心——律法中的律法——時,將會非常明顯。

人們有時會嚴厲地評判希伯來律法,認為他們是在用本世紀的光亮來檢驗它作為神聖制度的價值。他們其實根本不是在做這件事。如果說有哪兩項立法原則是現代英國人最珍視的,那正是這些輕率的評判所最忽視、卻又被這些原則最完美地駁斥的兩點。

其一是制度教育社區。我們甚至可以說,我們已經將國家的未來,以及人類的希望,押注在我們的一個信念上:人可以透過高尚的制度得到提升——例如,選舉權不僅是一種託付,更是一種教育。

其二是立法不能過於超前於公眾輿論,這似乎與第一點矛盾,且實際上修正了它。有些法律在抽象意義上是非常理想的,但社區尚未準備好接受。像我們這樣的憲法,在印度斯坦(Hindostan)只會造成毀滅。許多禁酒運動的熱心支持者,在理論上渴望某種立法,但在實踐中卻不得不反對,因為公眾輿論會反抗該法律,導致法律被踐踏。立法確實具有教育意義,但危險在於,這種立法的實際結果可能是違抗與無政府狀態。

現在,這些原則充分證明了《摩西五經》中所有令我們震驚之處的合理性。

例如,奴隸制和多妻制並沒有被廢除。在當時猶太人的情況下,完全禁止它們會導致更嚴重的惡果。但律法被引入,極大地改善了奴隸的處境,提升了婦女的地位——這些法律遠遠領先於當時最好的外邦文化,並教育且軟化了猶太人的性格,以至於人們很快就覺得這些法律的字面規定太過嚴苛。

這比本世紀的人同意它的每一個字,更能證明摩西立法的崇高。保持生命力與進步,比保持正確更重要。律法對某些罪惡進行了比正式禁止更有效的戰爭,那些禁止在理論上雖好,卻超前了幾個世紀。除了自由之外,還有其他好東西並不適合幼兒或學校。並且「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轄……」(加拉太書 4:16, 12:28)。

人們普遍認為這部法典可分為五個部分。到第二十章結束為止,它直接處理對上帝的敬拜。隨後是三十二節經文,處理人的個人權利,以區別於財產權。從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三節到第二十二章第十五節,財產權受到保護。從那裡到第二十三章第十九節是一組雜項法律,主要是道德性的,但與國家的民事組織有深刻聯繫。從那裡到該章結束,是上帝發出的懇切勸勉,並以比先前更清晰的陳述介紹了祂打算如何引導他們,即透過那位「我的名在他裡面」的神祕天使。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律法的功能並非激勵人去順服它;這正是律法因肉體軟弱而無法做到的。」:本段反映了改革宗(歸正宗)對於律法功能的觀點,強調律法在揭露罪與引導人歸向基督上的作用(律法的第三用途);其他宗派如部分強調律法作為基督徒生活準則的傳統,或在律法主義與恩典神學之間有不同詮釋的宗派,對律法在成聖過程中的角色可能有不同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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