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燔祭的儀式

在獻祭的律法中,燔祭排在第一位,儘管在儀式的順序中它並非第一,而是第二,排在贖罪祭之後。對於這種提及的順序,我們無需尋求任何神秘的含義。燔祭被排在第一位是很自然的,因為它是最古老的,也是最經常、最熟悉使用的。我們讀到挪亞和亞伯拉罕獻燔祭;在早期也有平安祭;而利未記最後處理的贖罪祭和贖愆祭,則是第一次被規定。同樣,燔祭按神的條例,依然是最常見的。在會幕中,沒有一天不獻上燔祭。事實上,除了為國家贖罪的大日(在該日的儀式中,贖罪祭是核心行為)之外,燔祭是所有大節期中最重要的祭祀。

關於血祭的通則,第一條律法是:祭牲必須是「從牛群羊群中」取出的(利未記 1:2);在該章後半部(利未記 1:14)又補充了斑鳩或雛鴿。食肉動物一概被排除在外,因為這些靠殺戮其他生命為生的動物,絕不能預表那位將要降臨以賜下生命的主。在其他動物中,也只能選取潔淨的牲畜。以色列人不可將他們自己不可食用的東西當作「神的食物」獻上;凡被視為不潔的,也不能作為未來那位聖潔祭物的預表。即便在潔淨的動物中,還有進一步的篩選。只有家畜才被允許;即使是潔淨的動物,若是打獵得來的也不行。因為將那花費了飼主最多心血與勞力撫養、因而變得親密的動物獻給神,是合宜的。對於這一點,我們在預表(Antitype)中也能輕易看出另一個原因。沒有什麼比這更能標誌祂的特質:祂將順服,且不是像被追捕的獵物那樣出於無奈,而是自由且毫無抗拒地順服。

接著是關於燔祭的特別指示。希伯來文譯為「燔祭」的詞,字面意思是「上升之物」。這精確地描述了燔祭最顯著的特徵。在其他祭物中,一部分被焚燒,但一部分被食用;在某些情況下,甚至由獻祭者本人食用。但在燔祭中,一切都在火焰與煙霧中上升歸於神。受造物沒有留下任何東西。

燔祭律法中的第一項規定是:「他的供物若以牛為燔祭,就要在會幕門口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利未記 1:3)。必須是「公牛」,因為牠更強壯,是同類中的典型;且必須「沒有殘疾」,也就是理想上的完美。

這條律法的理由顯而易見。以色列人藉此受教導,神要求我們獻上最好的。他們需要這個功課,正如我們當今許多人依然需要一樣。在後來的日子裡,我們看到神藉著瑪拉基先知(瑪拉基書 1:6, 13)以憤慨的嚴厲責備他們對這條律法的忽視:「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你們將強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這是耶和華說的。」這命令指向我們的主,同樣貼切。因此,正如在其他祭祀中一樣,這預示了未來偉大的燔祭將是那唯一沒有殘疾的人,是人性應當成為卻尚未達到的絕對完美典範。

這帶我們進入獻祭的儀式。在各種血祭的儀式中,我們發現有六個部分:

(1) 奉獻(Presentation);

(2) 按手(Laying on of the Hand);

(3) 宰殺祭牲(Killing of the Victim);這三項儀式對於所有種類的祭祀都是一樣的。

其餘三項是:

(4) 灑血(Sprinkling of Blood);

(5) 焚燒(Burning);

(6) 祭餐(Sacrificial Meal)。

在這些儀式中,各種祭祀出現了差異,賦予了每一種祭祀獨特的性質;而在燔祭中,祭餐被省略了——整隻祭牲都在壇上焚燒。

首先給出的是關於

祭牲的奉獻

「他要奉獻在會幕門口,可以在耶和華面前蒙悅納。」(利未記 1:3)

在此規定中,首先,獻祭者必須親自帶來祭牲。儀式中有部分是由祭司代勞,但這一步必須由他親自完成。同樣地,凡想要得到基督救贖之益處的人,必須親自將這位基督帶到主面前。正如以色列人藉此表明他接受神關於獻祭的恩典安排,我們在信心行動中將基督帶到主面前,也是表達我們接受神為我們所做的安排;表達我們準備好並真誠渴望使用那為我們所預備的基督。這件事沒有人能代替他人完成。

祭物必須為了特定的目的而奉獻;即「可以在耶和華面前蒙悅納」;正如上下文所告訴我們的,這不是因為獻給神的禮物,而是透過贖罪祭。因此,現在一個人若只是高舉基督,在主面前以讚美之詞提到祂,將祂視為自己想要效法與事奉的對象,這是不夠的。他必須在信心的行動中將這位基督帶到主面前,以確保透過聖潔祭物的血,使他個人蒙受悅納。

最後,規定了奉獻的地點。必須是在「會幕門口」。我們很容易看出這項規定的原始原因。正如我們從其他經文所學到的,以色列人總是傾向於偶像崇拜,特別是在指定的聖殿或會幕以外的地方,如田野和高處。因此,這項關於地點的命令,其直接目的是將對神的敬拜與對假神的敬拜區分開來。如今,關於我們可以在何處將偉大的祭物獻給神,確實沒有律法限制。在家中、在內室、在教會、在街上,無論我們在哪裡,我們都可以將這位基督作為聖潔的祭物,代表我們自己獻給神。然而,這項地點條例背後的原則在現今這個時代依然適用。因為這是對敬拜中一切「自我意志」的禁止。以色列人擁有規定的祭牲是不夠的;我們憑信心(或我們自以為的信心)獻上神的基督也是不夠的。我們絕不能對奉獻的方式或條件提出任何神未曾指定的條款或條件。這條命令也是一條公開的命令。以色列人藉此被要求公開承認並證實他對耶和華的信心,正如神現在要我們所有人都公開承認基督一樣。

儀式的第二個行動是

按手

規定如下:

「他要按手在燔祭的頭上,祭牲便蒙悅納,為他贖罪。」(利未記 1:4)

按手並非如某些人所主張的,僅僅是獻祭者宣告他對所獻之物的所有權,以顯示他有權將其獻給神。如果這是真的,我們也會在無血的素祭中發現這個儀式;在那裡,穀物餅同樣是獻祭者的財產,並不亞於燔祭的牛羊。但這個儀式僅限於這些血祭。

當其他人說這是一種「指定」的行為時,更接近事實。在聖經用法中,按手儀式確實表明將某人或某物指定用於某種職分或事奉。在本書中(利未記 24:14),見證人被指示按手在褻瀆者頭上,從而指定他受死。摩西按手在約書亞頭上,正式指定他為繼承人;在新約中,保羅和巴拿巴藉由按手被分別出來擔任聖職。但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儀式象徵的意義遠不止於指定;即在這種可見的行為中,伴隨著某種不可見事物的轉移或傳遞。因此,在新約中,按手總是表示聖靈的傳遞,無論是為了職分賦能,還是為了身體的醫治。同樣地,摩西按手在約書亞頭上,象徵著摩西的恩賜、職分與權柄轉移給他。即使在處決示羅密那褻瀆神的兒子時,見證人的按手也有同樣的意義。毫無疑問,他們藉此指定他受死,但同時也象徵性地將他死亡的責任轉移到了罪犯身上。

從這些案例的類比中,我們預期會在這裡找到獻祭者將某種東西理想化地轉移給祭牲的證據。上下文並沒有讓這件事存疑。經文補充說(利未記 1:4):「祭牲便蒙悅納,為他贖罪。」因此顯而易見,雖然獻祭者藉由按手將祭牲獻於死地,但此舉意義更深。它象徵著根據神慈悲的供應,將因罪受苦的義務從獻祭者轉移到無辜的祭牲身上。從此,祭牲站在獻祭者的位置上,並據此被對待。

《民數記》第8章中關於利未人正式替代以色列所有長子以事奉神的記載,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我們讀到利未人被奉獻在耶和華面前;以色列人隨後按手在利未人的頭上,他們因此被稱為「作為供物獻給耶和華」,從此被視為並對待為以色列全體長子的替代者。因此,正如上下文所言,事奉的義務從長子轉移到了利未人身上;而這種義務從各支派向利未單一支派的轉移,透過按手得到了可見的呈現。這裡也是如此:按手確實指定了祭牲受死,但它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它是義務轉移的象徵。

這種對儀式的看法在贖罪日的大祭儀式中得到了決定性的證實。在那一天的贖罪祭中,藉由血進行贖罪的概念得到了最充分的象徵性表達,經文規定(利未記 16:21)亞倫要按手在贖罪祭的一隻公山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隨後,國家的罪孽被視為象徵性地從以色列轉移到了山羊身上;因為經文補充說:「那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因此,雖然在燔祭的儀式中沒有提到這種認罪,但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拉比的一致傳統,即在燔祭祭牲的頭上進行莊嚴的認罪是當時的習俗,他們甚至留下了所使用的禱文。

這就是按手的意義。但這個儀式意味著更多。正如拉比們指出的,希伯來文中用於此處的動詞,不僅僅意味著「把手放在上面」,而是指「用力按壓或倚靠」在祭牲身上。這個詞的力度在詩篇 88:7 中得到了很好的說明:「你的忿怒重壓我身。」因此,這個儀式顯著地表現了獻祭者倚靠或信靠祭牲,以從神那裡獲得他獻祭的目的,即贖罪與悅納。

這個儀式以及其他祭祀的這部分內容,充滿了屬靈的意義與預表。藉由按手將祭牲指定為祭物,獻祭者暗示並可能表達了對個人罪惡與不配的懺悔;作為「在耶和華面前」所做的,它也暗示了他接受神對其罪惡的刑罰判決。此外,由於獻祭是按照神所定的安排進行的,這也暗示了獻祭者同樣感恩地接受了神慈悲的贖罪供應,藉此,因罪受苦的義務從他自己——這個有罪的罪人——轉移到了祭牲身上。最後,由於獻祭者被指示要用力按手在祭牲身上,這最明確地象徵著他——這個有罪的以色列人——將他罪惡的重擔倚靠並信靠在這祭物上,作為他罪的贖價,作為神所指定的刑罰死亡的替代者。

還有什麼能比這更完美地闡明我們為了得救,該如何使用那為我們被殺的「神的羔羊」呢?藉著信心,我們按手在祂的頭上。在此,我們坦誠且悔改地承認那些導致神的基督作為偉大燔祭而被獻上的罪;我們也以謙卑與自卑,接受神對我們自己的審判,即因為罪,我們理當永遠被逐出祂的面光;同時,我們最感恩地接受這位基督為「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因此,只要我們願意這樣使用祂,祂也除去我們的罪;並將我們罪惡的重擔完全倚靠在祂身上。

對於那位按手在祭牲頭上的以色列人,隨之而來的是一個應許:「祭牲便蒙悅納,為他贖罪。」

在「贖罪」這個詞中,我們接觸到了利未記乃至整本聖經的關鍵詞之一。希伯來文詞根最初的意思是「遮蓋」,曾有一次(創世記 6:14)被用於這種純粹的物理意義。但通常情況下,正如這裡一樣,它在屬靈意義上意味著「遮蓋」,即將有罪的人從聖潔之神的視線中遮蓋起來,因為神「眼目清潔,不看邪惡」。因此,它通常被譯為「贖罪」或「作贖罪祭」;也譯為「和好」或「使和好」。其思想是:在罪人與聖潔者之間,現在有了無罪的祭牲;因此神的眼目不看罪人,而是看那被獻上的替代者;並且因為替代者的血在神面前為罪人獻上,罪就得到了贖回,至聖者就得到了滿足。

當信心的以色列人帶著認罪按手在指定的祭牲上時,神慈悲地應許:「祭牲便蒙悅納,為他贖罪。」如今也是如此,每當任何有罪的罪人,因自己的罪而懼怕神應得的忿怒,特別是因為缺乏燔祭所象徵的那種完全的奉獻,而憑信心按手在各各他偉大的燔祭上時,祝福也是一樣的。因為在十字架的光照下,這個舊約詞彙現在成為了一個甜蜜的新約應許:「當你以信心的手倚靠在這神的羔羊身上時,祂必為你蒙悅納,為你贖罪。」

這在坎特伯雷的安瑟倫(Anselm of Canterbury)所著的一篇古老的《探訪病人儀式》中得到了最優美的表達,其中寫道:

「牧師應對病人說:你是否相信,若非藉著基督的死,你就不能得救?病人回答:是的。然後對他說:那麼,去吧,趁著你的靈魂還在你裡面,將你所有的信心完全放在這死上;不要將你的信任放在其他任何事物上;將你自己完全交託給這死;完全用這死遮蓋你自己。如果神要審判你,就說:主啊!我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死放在我與祢的審判之間;否則,我不與祢爭辯,也不進入祢的審判。」

「如果祂對你說你是個罪人,就說:我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死放在我與我的罪之間。如果祂對你說,你理當受咒詛,就說:主啊!我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死放在祢與我所有的罪之間;我獻上祂的功德作為我自己的,這本是我該有卻沒有的。」

凡我們之中能這樣說的人,應許就從會幕的陰影中對他說:「這位基督,神的羔羊,真正的燔祭,必為你蒙悅納,為你贖罪!」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在『贖罪』這個詞中,我們接觸到了利未記乃至整本聖經的關鍵詞之一。」:本段反映了「代贖論」(Penal Substitution)立場;其他宗派如部分自由派神學或東正教神學,可能更強調基督的救贖是「基督得勝論」(Christus Victor)或「道德感化論」(Moral Influence Theory),而非單純的法律性代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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