禧年與奴隸制度
利 25:39-55
「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賣身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他要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與你同住,服事你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回到他本家,歸回他祖宗的地業。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上帝。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也可以從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買,這是在你們地中生下來的,他們可以作你們的產業。你們要將他們留給你們的兒子,作遺產,永遠為業;你們可以以他們為奴僕。只是你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發了財,你的弟兄卻在他那裡漸漸貧窮,賣身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賣身以後,還可以贖回;他弟兄中或有能贖他的,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發了財,也可以自贖。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身的那年起,直到禧年;所賣的價值要按年數,好像雇工人的工價。若年數多,就要按年數從買價中償還贖價;若到禧年只剩下幾年,就要按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贖價。他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與買主同住,買主不可在他面前嚴嚴地轄管他。若不贖回,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自由。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即使減輕了上述債務的負擔,一個人仍有可能陷入極端的貧困,以至於感到被迫賣身為奴。因此產生了奴隸制度及其與禧年律法關係的問題。在此標題下,有兩種可能的情況:第一,一個人賣身給希伯來同胞(利 25:39-46);第二,一個人賣身給居住在該地的外邦人(利 25:47-55)。
對於希伯來人及所有鄰近民族而言,奴隸制度自古以來就是一種既定的制度。若僅作為一個抽象的道德問題來看,似乎上帝本可以通過絕對的禁止一次性廢除它;就像許多現代改革者處理酒類貿易等惡習的方式一樣。但上帝比許多這類改革者更智慧。正如在處理納妾問題時已經提到的,並非在任何情況下,本質上和理想中最完美的律法就是最好的律法。最好的律法是那些在人民實際的道德水平和隨之而來的公眾輿論條件下,能夠得到最好執行的律法。因此,上帝並沒有立即禁止奴隸制度;但祂頒布了律法來限制它,並在允許奴隸制度存在的地方改善奴隸的狀況;此外,這些律法具有一種教育力量,最終將奴隸制度從希伯來民族中根除。
首先,奴隸制在該詞的絕對意義上,僅允許存在於非以色列人身上。經文明確宣告,以色列人可以將這些人作為奴僕(利 25:44-46)。然而,為了對希伯來人的奴隸制形成正確的觀念,必須注意到根據出埃及記 21:16,拐賣人口被視為死罪;律法也小心地保護合法獲得的非以色列奴隸,免受主人的暴力與暴政侵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規定奴隸可以脫離主人獲得解放(出 21:20-21;出 21:26-27)。
至於希伯來人的奴僕,律法並不承認主人對其人身擁有所有權;耶和華的僕人不能成為另一位耶和華僕人的奴隸,這一點是被否定的;因為他們是神的僕人,沒有其他人可以擁有他們(利 25:42, 55)。因此,雖然律法設想了這樣的情況(利 25:39):一個人因貧窮所迫,可能將自己賣給同胞希伯來人為奴,但這種買賣僅被視為影響主人對其勞役的權利,而非對其人身的權利。「不可轄制他,要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與你同住。」
此外,律法在其他地方規定(出 21:2),這種買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六年;到了第七年,那人就有權利白白地出去,重獲自由。在本章中,又增加了對奴役的進一步減輕(利 25:40-41):
「他要服事你直到禧年,然後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回到本家,歸還他祖宗的地業。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也就是說,如果在他規定的六年服事期滿之前,禧年就到了,他就可以免除剩餘時間的服事義務。
本律法部分的其餘經文(利 25:44-46)規定,以色列人可以從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邦人」中購買奴僕;對於這些人,定期釋放的律法並不適用。他們是「永遠的奴僕」。「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作為永遠的奴僕。」
必須記住的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那條命令要善待境內所有寄居者的律法(利 19:33-34)依然適用;因此,即使在允許永久奴隸制的地方,它也受到人道主義限制的約束。
最後,利未記 25:47-55 處理了貧窮的以色列人將自己賣給寄居在當地的外國人為奴的情況。在所有這類情況下,律法命令奴隸的主人必須承認救贖權。也就是說,那個人自己或他的近親有權利將他從奴役中贖回。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根據距離下一個禧年所剩的年數,對主人進行補償;到了禧年,無論是否被贖回,主人都必須釋放他(利 25:54)。因此我們讀到(利 25:50-52):
「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銀要按年數多少,好像雇工人的工價。若年數多,就要按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若到禧年只剩幾年,就要按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他要像每年雇的工人一樣,與買主同住。」
此外,律法命令(利 25:53),以色列人的主人在他為奴期間,「不可嚴嚴地轄制他」;加上「在你眼前」這幾個字,暗示神會要求整個國家負責,確保沒有外邦人對他們任何被奴役的弟兄施行壓迫。最後還應補充一點,關於釋放奴隸的條例,小心地維護了家庭關係。在禧年解放時,家庭不得拆散:獲得自由的人要帶著他的兒女一同出去(利 25:41, 54)。然而,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她在第七年他獲得解放後,仍需留在奴役中;當然,這僅限於她尚未達到第七年服事期。但如果奴隸在成為奴隸時就已經有了妻子,那麼她和他們的兒女在第七年就與他一同出去(出 21:3-4)。這些律法的精神與美國南部各州及基督教世界其他地方曾經存在的奴隸制制度之間的對比,是顯而易見的。
以上就是與禧年條例應用於財產權(無論是房地產還是奴隸)相關的規定。關於禧年禁止耕種土地的規定,該律法與安息年的規定基本相同,只是顯然,在安息年被暫停的對土地自然出產的財產權,在禧年則在某種程度上得到承認,即允許每個人「吃禧年地裡的出產」(利 25:12)。